ok138cn太阳集团529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注册后方取得注册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证明),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学院等)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学习。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请假超过总课时1/4、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采取考试的方式,非学位课程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均可。公共学位课的考核实行过关考试的办法。考核均按百分制计分评定。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随下一年级考核,成绩注明“补考”。因请假超过总课时1/4者,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因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该门课程可补考一次,成绩注明“补考”。
第十二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依据评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入校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研究生本人可提出申请,原导师、培养单位和拟转入导师、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我校接收国家和省重点大学转入的研究生。 研究生转学时不得同时转专业。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核合格,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因病(附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休学,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硕士研究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请假超过两个月者;
(二)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者;
(三)怀孕或生育不宜在校学习者;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过补考仍不合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公共学位课达不到学校要求的;
(二)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培养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ok138cn太阳集团529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延长期内,学校不拨培养费,不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仍不通过,不得再次重新答辩。
第三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注销。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其它非学历研究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ok138cn太阳集团529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山东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ok138cn太阳集团529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